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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张**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0日在本院青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1999年3月3日到镇远县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于1999年10月生下女儿段*甲,于2002年11月生育儿子段*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的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婚后经常酗酒、赌博,经原告多次劝告,被告均改正。结婚后原、被告经常吵闹,原告从未体会过夫妻间的温暖和家庭的幸福。近几年被告在醉酒后性格更为暴躁,经常殴打原告。结婚至今都是原告一个人照顾儿女及被告母亲,被告只知道赌博、喝酒,不顾家。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导致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所生女儿段*甲由原告抚养,儿子段*乙由被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段某某辩称:为了让两个小孩有父母的关爱,给小孩一个幸福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称被告酗酒、赌博均不是事实。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全部拿给原告,但两个小孩都应当由被告抚养,并且不需要原告承担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认识后于1999年3月3日到镇远县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于1999年10月21日生育女儿段*甲,于2003年2月5日生育儿子段*乙。结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不时发生争吵。现原告以被告酗酒、赌博并且殴打原告,不照顾家庭,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女儿段*甲由原告抚养,儿子段*乙由被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原件二份、家庭户口登记簿复印件一份、原告受伤照片三张,原、被告所作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婚后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多年,期间生育了两个小孩,组建了家庭,现在两个小孩正值身心成长的时候,需要父母的关爱。完整的家庭才能给予孩子完整的爱,小孩才能健康成长。从原、被告婚姻现状来看,原告要求离婚主要因为被告经常喝酒,对家庭疏于照顾,对原告不够关心造成夫妻感情不和。但原、被告之间并无不能调和的矛盾和纠纷,只要双方加强沟通,被告多作反省和改正,相互体谅,夫妻感情仍可重归于好。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能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还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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