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韦*甲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甲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韦*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韦*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在江苏打工期间相识,于2003年开始同居,于2004年11月13日生长子吴**,于2010年1月5日生次女吴**。后因子女入户问题,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结婚初期,原被告关系一般,自从外出打工后,被告便开始和别的女人玩,双方为此经常发生吵架。前年11月的一天中午,被告居然当着工友的面殴打原告。去年,被告在原告兄弟租住的地方说,被告已和一个女人好了,如果原告回去,就叫那个女人走,后被告到厂里找原告,原告因上班忙所以没有跟被告回去。去年,被告多次提出离婚,因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才未离成婚。今年春节后,原告叫被告一起去江苏常州打工,被告找借口不愿去,后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接电话的大多是一个陌生的女人。最近,被告打电话来说他已经有女人了,并把照片发给原告。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因被告不忠于夫妻感情,另有新欢,已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和好可能。特依法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判决长子吴**由被告抚养,次女吴**由原告抚养,各自承担相关抚养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甲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04年11月13日生长子吴**,于2010年1月5日生吴**,于2010年2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期,双方均怀疑对方有外遇而相互争吵,原告遂以被告不忠于夫妻感情,已经另有新欢,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居民户口簿复印件、补办结婚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短信图片、录音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至今已长达十余年,并已生育一子一女,足见婚后其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应倍加珍惜。近期,双方因互不信任,均怀疑对方有外遇而发生争吵,对其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尚不足导致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以家庭幸福大局为重,重拾信任,真诚沟通,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已与他人同居生活并因此导致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予原告韦*甲和被告吴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韦**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