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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甲诉被告韦*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甲诉被告韦*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甲,被告韦*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韦*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4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婚后于2002年3月11日生育长子韦*丙,现读初中;于2004年2月4日生育次女韦*丁,现读小学。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建有二层泥砖结构房屋一栋。因双方婚前是媒人介绍认识,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合。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长期不归家,即使回家也是赌博成性,不顾家庭。被告性格暴躁,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大打出手,拳打脚踢。在2015年端节,被告手拿钢刀追杀原告,幸好有当地派出所劝阻,原告方能脱险。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是冒着生命危险,度日如年,这样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长子韦*丙由被告抚养,次女韦*丁由原告抚养;夫妻共有的泥砖结构房屋第一层归原告所有,第二层归被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韦*乙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不同意子女分开抚养,也不同意分割房子。被告常年在外打工是为了家庭,是经过与原告商量之后才外出的,逢年过节被告都回家。被告是在醉酒之后失去控制,才打了原告。另外,被告只是偶尔打牌娱乐,并非赌博成瘾。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4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3月11日生育长子韦**,2004年2月4日生育次女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三都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水库旁边两层三间砖混结构房屋一栋。此外,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虽经人介绍认识,但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缺少沟通和理解,偶尔发生争吵,但彼此之间矛盾不大,如能相互理解、互相体谅、加强沟通,少一点责备,多一份关心和宽容,正确处理存在的矛盾,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予原告韦*甲与被告韦*乙离婚;

二、驳回原告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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