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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与被告于2007年自由恋爱,于2008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生育两个儿子,现被告丢下家中妻儿,至今不闻不问,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决儿子郭某乙、郭**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并不属实,2014年其还在原告家一起过年,同年5月因原告不愿外出,其才独自一人外出务工。与原告生育有两个儿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其愿多做努力巩固夫妻关系,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后同居生活,2008年8月20日在长顺县威远镇民政福利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2月2日生育长子,取名郭**,2012年7月5日生育次子,取名郭**。2014年双方因是否外出务工发生争执后,被告独自到外省务工,两个儿子亦分别在原、被告老家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生活中难免出现矛盾,应尊重对方,互让互谅,以维持和谐的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可见双方已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务工地点发生争执,致双方现处于两地分居状态,但只要双方多从对方角度考虑,多为子女考虑,平心静气协商,双方之间的问题即能够得到解决,夫妻感情亦能够得到改善和巩固,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针对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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