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花银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肖**与被执行人花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五法黑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11800.00元、未受偿人民币11800.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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