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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3月按农村习俗办酒”结婚”并开始同居生活。1989年1月30日生育长女赵**,1992年生育次子赵**。由于原、被告的婚姻系父母包办,没有什么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经常吵架,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在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就离开原告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之间关系已是名存实亡,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向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质证意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家人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当及原、被告与其子女赵**、赵**的子女关系;

2、证人赵**证言,证明原、被告于1985年按农村习俗办酒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2008年被告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两个孩子赵**、赵**均已成年;

3、证人赵**证言,证明原、被告结婚有二十多年,被告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两个孩子赵**、赵**均已成年;

4、柏栗**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被告系该村村民,2008年3月被告罗某某外出务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

对1、2、3、4号证据,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构成要件,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综合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1985年3月按农村习俗办酒”结婚”并开始同居生活。1989年1月30日生育长女赵**,1992年1月15日生育长子赵**。由于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没有什么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3月被告就离开原告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5年3月按习俗办酒”结婚”并在一起共同生活,先后生育两名子女,双方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由于被告2008年3月被告就离开原告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达七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的子女均已成年,不存在明确子女抚养的问题。至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因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故本案中不宜作出处理。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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