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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