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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廖**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廖**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6年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1997年9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8年11月11日生育儿子廖**。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04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家。原被告之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在日常生活中的名字是廖**,结婚登记时登记的名字也是廖**,之后更换新的户口本,被告的名字就被登记成廖某甲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特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廖**由原告抚养,不要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廖*甲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杨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并申请证人廖**、廖**出庭作证:

1、原告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及被告廖**、儿子廖**的户口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女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结婚证登记的名字为杨某某与廖**、廖**的出生日期登记为1973年6月9日)、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3、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三份,用以证明原告杨某某与廖**、廖**的家庭关系、被告廖**与廖**属同一人及廖**于2004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的事实;

4、证人廖**的证言。证言内容:我是廖**的父亲,杨某某是我儿媳。廖**于2004年外出打工后就没有与我们联系,现在下落不明。几年前更换新的户口本,廖**的名字与出生时间登记错了,名字登记为廖*甲,出生时间登记为1976年5月29日。廖**已经出走多年,对杨某某起诉离婚一事我没有意见;

5、证人廖**的证言。证言内容:我是杨某某与廖**的儿子,我父亲平时都叫做廖**,几年前更换户口本时我父亲的名字被登记成廖某甲。我很多年没有见过我父亲,我父亲也没有与我们联系。

对原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1、2、3,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证人廖**、廖**的证言,均能证明被告廖**与廖*乙属同一人及被告廖*乙外出务工,至今未归的事实,且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庭审、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廖**(廖**)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6年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1997年9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8年11月11日生育儿子廖**。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致使夫妻之间产生隔阂。2004年,被告廖**外出务工,至今未归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廖*甲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应予以保护,但被告廖*甲自2004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家,原告杨某某多次寻找均未找到且被告廖*甲出走期间并未主动联系原告杨某某及其家人,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杨某某主张与被告廖*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生育的儿子廖*丙,因被告廖*甲下落不明,客观上不具备抚养条件,随原告杨某某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原告杨某某主张婚生子廖*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杨某某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廖*甲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廖**(廖**)离婚。

二、婚生子廖**由原告杨某某抚养,被告廖**(廖**)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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