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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6日由审判员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相恋,于1994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朱**,现年21岁。次子朱**,现年18岁。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致使婚姻基础极为淡薄。结婚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原告渐渐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为一些琐事争吵不断,生活期间基本上都是在争吵中度过,被告甚至打骂原告,不分时间地点,在大街上都打过原告好几次,致使原告精神备受打击。再加上被告长期赌博,屡教不改,夫妻感情也越来越冷淡。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特提起诉讼。两个儿子已经成年、不存在抚养问题。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房屋两套均分。共同债权人民币200000.00元由双方平均享有。共同债务人民币12000.0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结婚经过和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住房情况也属实。吵架是有过,但没有打架。但债权债务情况不属实。他们一直都是好好做生意,打牌玩是有过,但不是赌博。他不同意离婚,是原告自己跑出去1个多月了。他没有嫌弃她。

针对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婚姻证》1本,用以证明原、被告的结婚时间。

经质证,被告没有意见。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质证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1994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长子朱**,现年21岁,次子朱**,现年18岁。在老家建盖了楼房,在县城也买了住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合法有效。双方结婚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原告以婚姻基础淡薄、婚后被告经常赌博和打骂原告为由起诉和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夫妻双方都为家庭付出了辛勤劳动。在老家建盖了楼房,在县城也买了住房。夫妻之间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同时,两个儿子虽已成年但都处于需要家庭关爱的关键时期,为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只要夫妻之间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会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退回原告唐某某人民币1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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