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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查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某某及代理人龙**、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查某某诉称,1999年我与被告许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0年1月23日生育长子许,2004年7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9月29日生育长女许。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分居满二年,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庭判令双方离婚,所生孩子许由我抚养,许由被告抚养,夫妻财产中小客车归我,大客车归被告,房屋归许城志、许**,共同债务20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许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查某某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999年原告查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经人介绍后相识,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0年1月23日生育长子许,2004年7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9月29日生育长女许。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被告许某某长期在外经营长途客车运输业务,回家时间较少,加之双方性格差异大,不能正确处理家务琐事,曾发生争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的成长和家庭和睦,只要双方互信互谅,共同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夫妻关系将会得到改善,原告查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查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查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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