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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姚某某自由恋爱,2008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庭判令双方离婚,所生孩子姚某甲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夫妻财产中房屋归姚某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姚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卢某某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经人介绍后相识,2008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原告卢某某在2009年8月9日生育长女姚**。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双方年龄差异大,加之性格不合,不能正确处理家务琐事,曾发生争吵、厮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厮打,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的成长和家庭和睦,只要双方互信互谅,共同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夫妻关系将会得到改善,原告卢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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