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忠文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1月1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不能正确对待生活。不顾家人劝说,到北海做生意。双方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已分居二年,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庭判令双方离婚,夫妻财产中房屋归李*甲,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赔还。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后相识,1990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被告王某某在1992年1月10日生育长子李*甲,1996年3月6日生育长女李*乙。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不能正确处理家务琐事,曾发生争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的成长和家庭和睦,只要双方互信互谅,共同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夫妻关系将会得到改善。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