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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唐某某200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赌博,不管家务,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庭判令双方离婚,所生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唐某某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唐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王某某感情没有破裂,加之孩子在上初三,为不影响孩子学习,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在昆明打工期间相识,后双方同居生活,2000年12月3日原告王某某生育长子唐。2001年3月11日双方补办结婚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为家务琐事曾发生争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信互谅,共同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夫妻关系将会得到改善,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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