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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5月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13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房屋拆建过程中,被告因性格暴躁、不通情理,就水管安装事宜与其父亲发生抓扯。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今后也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判决:1.其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夫妻共同债务188000元由其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其与原告只是偶尔发生口角而争吵,共同生活中并未发生过打闹事件,双方并不存在较大矛盾。为此,其不愿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则必须支付其15296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系到原告家上门招亲。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及建房事宜产生矛盾而吵闹失和。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只要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多为对方着想,和好仍有可能。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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