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耿梅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郭**申请执行耿梅花离婚纠纷一案,澄**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澄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耿梅花返还郭**彩礼金13060元。因被执行人耿梅花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澄**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批,同意对申请人救助13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5)澄法执字第166号郭**申请执行耿梅花离婚纠纷的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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