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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9月21日依法由审判员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鲁**、被告李*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5年依法登记结婚。1986年1月4日生育长女李*乙,1987年11月24日生育次女李*丙。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整日沉迷于赌博,家庭的经济收入总是被被告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生活中稍有不如意,被告便会对其进行人格侮辱甚至挥拳相向,经常与其吵闹,其多次劝说,被告仍置若罔闻。因被告嗜赌如命,且被告对其和女儿十分冷漠,常夜不归宿。其曾于2013年5月16日起诉离婚,后经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当庭向其表示愿痛改前非,其便向人民法院撤诉。但之后被告依然嗜赌如命。综上,被告赌博、对家庭冷漠等不负责任的行为,致使其与被告已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生活日用品谁购置归谁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其对原告依然还有感情,但原告坚持离婚其也没有办法。原来马房村XX号的房屋系其与原告共同建盖,现在房子虽然已经拆迁,但小女儿在补益村买了地皮建盖了三层半的新房,原告肯定拿过钱给小女儿盖新房。自原告起诉离婚至今,小女儿都不理睬其,更不可能让其居住新房。因此,其同意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原告至少补给其40万元。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5年依法登记结婚,于1986年1月4日生育长女李*乙(现已成年),于1987年11月24日生育次女李*丙(已招亲在家)。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后因被告染上赌博陋习而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5月16日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做调解工作和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双方共同建盖的位于澄江**所村委会马房村XX号的房屋现已拆迁,原被告均可享受90平方米面积的安置房一套,并于2014年由原告领取两人获得的各种临时安置补助费141617.10元。2015年1月29日,被告名下的责任田及其父母名下的一半责任田因土地流转得到流转费91679元及青苗补偿费5613元,两笔费用均系原告领取。双方还有夫妻共同财产:彩色电视机一台、电动车一辆。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2014年原告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被告欠下的10万余元的赌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虽然有赌博陋习,但庭审中被告表示其已经认识到赌博的危害性,已经戒掉赌博行为,内心不愿意与原告离婚。鉴于被告庭审中要求和好的态度诚恳,并承诺以后改掉赌博的陋习,因此,原告应当再给予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希望被告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唯一机会,兑现承诺,做一个合格的丈夫和父亲。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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