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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仲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2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仲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2年9月1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某多次对仲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仲某某身体和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2月26日,仲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予与周某某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仲某某撤回起诉。2015年10月12日,仲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予与周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归仲某某所有;由周某某一次性给付*某某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某口头辩称,仲某某所述不属实。双方婚前、婚后的夫妻感情较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周某某不同意离婚,请求判决驳回仲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11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2015年春节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仲某某便离家外出至今。同年2月26日,仲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予与周某某离婚,同年3月18日,仲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同日,本院作出(2015)华*一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仲某某撤回起诉。现仲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发生,但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双方应当珍惜夫妻的感情,互相忠实、理解、尊重,冷静、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共同营造和谐、文明、平等的家庭关系。仲某某与周某某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仲某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准予与周某某离婚,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仲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即150元,由原告仲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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