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某某与刀*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刀*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白**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刀*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2月在学校相识、相恋。2010年7月毕业后一起在通海生活,三个月后其回昆明,被告在玉溪。2012年8月被告提出分手,其同意分手。2013年10月被告来昆明与其住在一起要求结婚,2013年11月25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11日,在其老家大理办酒席;2013年12月18日,在元江办酒席;2014年1月10日,在昆明办酒席。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性格孤僻,常因家庭生活小事使脸色,不做家务常上网,对老人不尊重。2014年5月1日被告离家回元江一个半月,回昆明就跟其提离婚,将门反锁,不让其进家门,第二天被告去办离职手续后又回元江。2014年11月被告回来撬门,拿了几件衣服就走,至今没有回过家。被告多次以通讯方式对其进行辱骂、恐吓,威胁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身心疲惫,双方协商过离婚事宜,但被告要8万元,其不同意。2015年其与被告协商离婚三次,被告说:u0026ldquo;我等你的传票u0026rdquo;。被告任性无理,过分追求自由,现已分居一年多,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令被告退还彩礼16000元;三、共同财产一台洗衣机、一台电冰箱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刀*甲辩称,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其不同意离婚。2008年2月,其与原告在学校读书期间认识并恋爱,2010年7月毕业后在通海实习期间开始同居,因工作原因,双方分开一段时间,但时间不长便在昆明同居生活,2013年11月25日双方自愿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与原告父母共同居住,其一直在原告的修理厂帮忙,生活较为幸福,原告诉状所述其成天上网,不做家务不是事实。因双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最后一次怀孕手术堕胎后,其身体受到影响导致婚后没有怀孕,原告父母急于抱孙子便与其发生口角,但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受影响,依然和睦相处。2015年6月后,原告开始对其父母言听计从,对其不能怀孕产生不满,生活中故意找茬与其争吵。综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长,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现其暂时不能怀孕,引发一些小摩擦,但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其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刀某甲系同年级同学。2008年2月,原、被告在学校就学期间相识、相恋。2010年7月毕业,双方在通海实习期间开始同居生活,三个月后原告回昆明上班,被告随后到玉溪上班。原告会到玉溪看被告,被告休息时也到昆明看原告。2013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1日在原告的老家大理举行婚礼,同年12月25日在被告的老家元江举行婚礼,2014年1月10日在昆明举行婚礼。婚后,双方与原告父母在昆明居住,2014年2月与原告父母分开居住,但仍与原告父母同吃饭,原告将收入交给母亲做伙食费,被告与原告的母亲不合,因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双方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回家发现门锁被换便请开锁公司撬锁2次。2015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2015年8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u0026ldquo;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u0026rdquo;。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任性无理,追求过分自由,双方分居一年多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不认可且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情形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事实。故对其离婚请求,因不具备感情破裂而要求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彼此相互关心信任,双方均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据此,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刀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