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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诉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按原告司某某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依法进行了送达。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已离开住所且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u0026ldquo;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u0026rdquo;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贵州**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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