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字登翠诉张**离婚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字登翠因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云县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字登翠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字登翠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字登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字登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