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马某某诉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景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阿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阿某某生活补助费5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阿某某所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兑现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5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