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者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者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景**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者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者某某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的财产折价款10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未送达执行通知书前被执行人李某某自动已履行10000.00元,尚欠10000.00元。现经本院执行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结终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4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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