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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3日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苏**、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1月10日同居,2005年5月5日生育大女儿杨**,2008年11月5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27日生育小女儿杨**。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行为不检点,具有吃、喝、嫖、赌的恶习。原告第二次怀孕期间,被告与侯某某发生婚外情,经原告与女方家长交涉后,女方才不再纠缠。自此以后,被告经常与原告争吵,多次出手打原告。2014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与武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两人至今一直保持婚外情,经常外开房。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忠实、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杨**、杨**由原告监护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三、由被告每月支付杨**生长激素注射费用2000元。四、车牌号为云A*****尼桑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原、被所建盖的车库一间、鸡房三间赠与女儿杨**、杨**,现暂由原告代女儿保管,待女儿成年以后交由女儿使用。借给赵某某的50万元债权归原告享有。原、被告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五、夫妻共同债务:欠农行的15万元、信用社的5万元、以杨**的名字向信用社借的10万元、向***借款5万元、向何某某借款5万元、向鲁某某借款8万元、向赵某某借款7万元、向张**借款1万元、向张**借款1万元、向*某戊借款1万元、向*某己借款1万元、向高某某借款2万元,共计61万元,由原告负责偿还50万元,余款11万元,原、被告承担5.5万元。原告名下的农行信用卡欠款5万元,平安银行信用卡欠款5.6万元,广**行信用卡欠款1.4万元,杨**名下建行信用卡欠款3万元,共计15万元,原、被告各承担7.5万元。六、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从结婚到现在有十多年了,争吵是有的,但是还没有到要离婚的地步,现娃娃还小,两边的老人身体也不好,如果离婚了对娃娃和老人都不好,故被告不同意离婚。之前被告做错的事情,确实给原告造成了心理负担,被告也知道愧对原告,但在以后的生活中会彻底改正,从平时的所作所为中弥补原告,以后被告会好好经营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认识,2001年1月10日同居,2005年5月5日生育长女杨**(现在读四年级),2008年11月5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4月27日生育次女杨**(现在读一年级)。2015年,因被告与其它女人关系暧昧的原因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10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对是否离婚意见分歧较大而调解未成。

另查明,原、被告的女儿杨*乙经医院检查,无生长激素,需长期注射生长激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与否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告以被告与其他女人保持婚外情,不履行夫妻之间忠实、尊重的义务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原告诉称的理由均予以否认并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意见,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及意见,结合该案双方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情感及目前的婚姻现状综合分析,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虽产生一定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被告也承诺会改正之前做错的事情,好好经营家庭。夫妻感情需靠双方相互理解、体谅、沟通、包容及关爱来维系,只要原、被告双方正确处理好夫妻间存在的问题,互谅互让,各自改正不足,夫妻是能够和好的。据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2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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