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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李*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4日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4月23日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5月29日生育女儿李*丁,2003年6月8日生育儿子李*丙。由于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并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的婚姻已名存实亡,特诉请法院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李*丙由原告抚养监护,由被告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45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间半、两间耳房)、烤房三座、牛圈一间、猪圈两间、水牛两头、猪六头、拖拉机一辆,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财产差价款5万元。被告在信用合作联社绿汁信用社存有存款10万元,由原告享有5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真实原因系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且现在原告的头脑也不清醒,其的行为受第三者李*能操纵,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要求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个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并一次性付清。家庭内所有的财产,包括存款,因系原告主动要求离婚,故原告无权分享。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4月23日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自双方结婚起,原、被告与被告的母亲李*戊共同生活至今。1998年5月29日生育女儿李*丁。2003年6月8日生育儿子李*丙。家庭共有财产有:房屋(一间半、两间耳房)、烤房三座、牛圈一间、猪圈两间、水牛两头、猪六头、拖拉机一辆。以原告的名字存于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0.31元(帐号为:670000*)。以被告名字存于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共计82450.50元(其中:截止至2015年10月30日,帐号、余额分别为:670000*9,1405.10元;62101*,9256.95元;62319*,755.65元;67000*,10000元;67000*,7668.32元;67000*,6000元;67000*,7800元;67000*,10345.91元;67000*,9218.57元;67000*,20000元)。上述财产中,原、被告应享有的财产份额尚未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析出。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近年来,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产、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0月17日,原告离家后到县城居住生活至今。2015年10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应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为标准。本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原告认可其确实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提出坚决不愿再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的意见,被告答辩如达到其提出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条件,即同意与原告离婚,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双方诉争的子女抚养问题,本院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则,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各方意见及婚生子女的意见,本院认为,婚生女李*丁由原告王某某直接监护抚养较为适宜,婚生子李*丙由被告李*甲直接监护抚养较为适宜。抚养费的给付,本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婚生子女的年龄差距综合确定。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主张,根据原告的给付能力及经济条件,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因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尚未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析出,且双方对应享份额存在争议,故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案起诉处理。据此,为解除婚姻当事人的精神痛苦,保护公民的民事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

二、自2015年12月起,婚生女李*丁随原告王某某生活,并由其直接监护抚养。婚生子李*丙随被告李*甲生活,并由其直接监护抚养。由原告王某某每月给付李*丙抚养费300元,直至李*丙能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每月给付一次。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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