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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原、被告197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高*,现年44岁;次子高*甲,现年32岁;女儿高*乙,现年41岁。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有所紧张,原告曾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后撤诉及调解和好。2015年6月29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本案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近45年,现双方已年近七旬,正是安享晚年的时候,虽然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产生一些摩擦和矛盾,但夫妻关系仍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和交流,彼此相互尊重,及时化解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其夫妻感情会得到改善,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尹某某要求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予双方离婚。事实及理由:双方婚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大呼小叫,不闻不问,上诉人患病,被上诉人不仅不关心,还撵上诉人出家门。上诉人曾先后两次起诉离婚,但经法庭调解撤诉及调解和好,但两次调解和好均是形式上的,双方回家后还是经常吵闹,实际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多年,现双方已近七旬,虽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今后在生活中能多沟通,相互关心,及时化解矛盾,其夫妻感情会得到改善,并有和好的可能。上诉人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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