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某某诉钏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5)隆*初字第0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1998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1999年12月27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02年1月15日,生育长女钏*甲,2004年2月17日生育次女钏*乙。2014年10月至今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10000元(欠段*甲)。因被告未出庭应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无法核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在婚后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原告起诉离婚后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拒不出庭应诉,表明被告既对夫妻感情完全不重视,也不能正确面对和处理夫妻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钏*某离婚;二、婚生女钏*甲由原告段某某抚养,婚生女钏*乙由被告钏*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钏*某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由原告段某某偿还。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宣判后,钏*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不准双方离婚,判决婚生女钏*甲、钏*乙归上诉人钏*某抚养且不需要被上诉人段某某承担抚养费。事实及理由:1、上诉人钏*某与被上诉人段某某结婚后一直与上诉人父母生活,孩子一直由上诉人父母照顾,且两个孩子均表示要与祖父母一起生活,现在被上诉人段某某居无定所,无固定经济来源;2、一审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时未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3、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上诉人不愿意离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段某某答辩称,上诉人钏*某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上诉人要求婚生女钏*甲、钏*乙均归上诉人抚养的诉求剥夺了被上诉人抚养教育的权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钏某某和被上诉人段某某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均认可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其余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离婚问题,上诉人钏*某与被上诉人段某某婚姻期间不能正确处理矛盾,2014年10月至今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被上诉人段某某起诉后经一审法院两次合法传唤,上诉人钏*某拒不出庭应诉,二审中经法庭调解双方无和好可能,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关于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钏*某和段某某均有对婚生女钏*甲、钏*乙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婚生女钏*甲由段某某抚养,婚生女钏*乙由钏*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钏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