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刀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墨**法院作出(2014)墨通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刀某某补偿费10000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刀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墨**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委托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刀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10000元执行款。本案申请执行人刀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3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负担。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