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龙*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被执行人张**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4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龙*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龙*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行踪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执行龙*提出,鉴于自身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加之抚养两个小孩生活困难,申请给予执行救助。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拟对申请执行人龙*给予救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9月止,龙**、龙雨丝每人每月200元的抚养费,共计4000元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