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申请执行施**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施泽红离婚纠纷一案,临**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50000元,应交纳执行申请费650元(已交纳)。被执行人施泽红于2015年11月27日已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0000元。2015年12月2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施泽红于2016年2月5日一次性将剩余30000元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临法执字第157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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