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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1999年被告李*乙从外县来我们村打工,我与其相识恋爱,2000年1月24日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与我父母共同生活。双方共同于2000年8月20日生育长子李*丙,现读初中,2003年4月4日生育次子李*丁,现读小学。我们于2007年9月16日在当地镇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2月22日,被告自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有半年多没有音讯,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故请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长子随被告生活、次子随我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乙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于2000年1月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与原告父母同住。双方共同于2000年8月20日生育长子李*丙,现读初三;2003年4月4日生育次子李*丁,现读小学六年级。2007年9月16日,双方在某某镇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自2014年以来,原、被告为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吵打,2015年2月,原告因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再次吵打后,被告自行离开家外出,至今未归,现在外省打工。期间,两个孩子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顾。现原告以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为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吵打,不能正常沟通和相互理解,2015年2月双方再次吵打后,被告自行离家至今,未尽到照顾家庭的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应当视为其放弃自己相应的权利,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原告关于离婚后长子随被告生活、次子随原告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的主张,符合子女利益的需要和原、被告双方的生活实际,便于双方抚养照顾子女,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长子李*丙随被告李*乙生活,次子李*丁随原告李*甲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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