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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和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同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十五年前我与被告在龙蟠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婚后生下一儿一女,孩子现均已成年。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我经常恶言恶语。这二十五年来,我一心想着为这个家付出,每天起早贪黑,可被告却每天喝酒,喝醉后便随时无缘无故殴打我。结婚这么多年来,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由于被告几乎每天都喝酒,酗酒,很少有清醒的时候,所以我们无法沟通,彼此积怨加深,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2年我曾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现在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毫无意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以前我喜欢喝酒是事实,但我生病后没有喝了,保证以后也不会再喝。我希望原告给我一个机会,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通过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户籍证明四份,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情况。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其证明力。

被告李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9月1日登记结婚。1991年3月8日生一女李*,现已出嫁。1992年11月20日生一子李*,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已有二十多年,并且生育有子女,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有矛盾、分歧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彼此多一点宽容、理解、互谅互让、努力改正各自缺点、妥善处理矛盾、珍惜多年的夫妻情分。原、被告之间出现的裂痕是可以愈合的。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和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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