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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其与李*甲于2005年认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28日生育女儿李*乙。因认识时间不长,彼此缺乏了解,二人性格不合,婚后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2014年以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现已分居半年余。二人曾多次协议离婚,但李*甲要求过高,未能达成协议。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判决其与李*甲离婚;婚生女李*乙跟随其生活,不需要李*甲支付孩子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一台电视机价值100元归李*甲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李*所述不是事实,双方现还在一起,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如判决离婚,小孩随其生活,由李*支付孩子抚养费,但具体支付多少不好说。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核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系小学教师,2005年4月与李*甲认识,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11月28日二人共同生育女孩李*乙,现在幼儿园上学。婚后双方住在李*任教的学校,假期在县城承租的出租房居住。2014年来,双方为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现李*甲在元江县城打工一年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双方认识后经自由恋爱结婚,并共同生育一女孩,婚姻基础牢靠,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主要是因双方沟通不足、缺少理解和缺乏信任引起的,双方应当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夫妻间的日常矛盾。现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李*要求其与李*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并在家庭中敬老爱幼,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与被告李*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预交),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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