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云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后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后经本院依法对其存款进行查询,查明其在禄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3000元,本院依职权对该款进行扣划。后经对其车辆及房屋情况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云执字第10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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