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董**与被执行人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董**与被执行人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与申请人董**离婚后,一直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龙**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保留权利。因本案申请人董**家庭条件困难,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给予申请人董**司法救助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云执字第1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条件的可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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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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