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秧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秧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镇康县人民法院以(2014)镇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龙某某自2014年5月起每月支付两个儿子抚养费共700元,直至其两个儿子年满18周岁止。由于龙某某未按期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的抚养费共计4200元,秧某某于2015年5月8日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多次调查走访,得知被执行人龙某某自年初外出打工后就未曾回过家,目前下落不明,且查实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镇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龙某某下落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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