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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朱某某经相互认识、自由恋爱后,于XX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朱**。从XX年原、被告带着孩子与家人分家后,被告开始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原告及亲友劝说无果。近两年来,被告不仅不务农活,还经常外出,很少回家,致使原、被告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经相互认识、自由恋爱,于XX年XX月XX日到镇康县勐捧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于XX年XX月XX日共同生育儿子朱**。但近两年来,被告朱某某经常外出,不务农活,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原告及家人劝说,被告仍不悔改,致使原、被告夫妻间产生矛盾。XX年XX月XX日,原告以俩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儿子朱**随原告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与其提交的勐镇结字XX号《结婚证》两本、朱某某户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三份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虽经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并共同生育一子,但因被告朱某某不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不仅不尽家庭义务,且经常在外玩耍,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朱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缺席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离婚态度坚决,本院予以缺席判决离婚。关于婚生子朱**的抚养问题,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孩子随原告张某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朱**随原告张某某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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