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元**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元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李*某补偿给段某某财产折价款8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因被执行人李*某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给付财产折价款8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元江县人民法院(2015)元执字第1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的,应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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