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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初相识,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丢失,于2015年1月8日补办登记手续。2000年11月8日生育长子杨**,现在家务农。2006年4月12日生育次子杨**,现在帮**学就读三年级。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原告与被告的父母相处不融洽,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睦。特别是2015年春节过后,被告外出到福建省泉州市打工,对原告极不信任。2015年5月30日,原告在凤尾镇打工,突然被10余人外来人殴打致伤。后经打听,系被告在外打工听说原告有外遇,找人来殴打原告。原告认为,被告不孝敬父母,不信任丈夫,对家庭没有责任心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子杨**随原告共同生活,次子杨**随被告共同生活;家庭承包地6.6亩,其中5.5亩归原告与其他共有人管理使用,另1.1亩归被告管理使用;家庭共同财产位于背阴寨的住房4格、厨房1格,其中2格住房与厨房归被告所有,另2格住房归原告所有,猪圈4格,原、被告各2格;夫妻共同债务7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初相识,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丢失,双方于2015年1月8日补办登记手续。2000年11月8日生育长子杨**,现在家务农。2006年4月12日生育次子杨**,现在帮**学就读三年级。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加之原告与被告的父母相处不融洽,夫妻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春节后,被告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打工至今未归。2015年6月11日,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一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进行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其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相互认识、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具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了15年,并生育了两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被告经夫妻商定后外出打工,外出时间较短,外出期间夫妻仍有联系,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谅、互相尊重、注重沟通,并考虑建立家庭之不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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