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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2日受理后,于12月1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过短暂相处后,于1997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均属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被告以外出务工为名,一直长期在外务工,经常聚少离多。自从2012年之后,被告就更加很少回家。由于原告年岁已高,身体状况欠佳,生活难以自理,多次要求被告回来照管,但被告置之不理,一直与原告分居三年之久。原告现在还保留一份2012年3月4日,被告同意原告找人照顾的字据,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有限,又系再婚,夫妻感情淡薄。被告近三年多遗弃原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确实长期在外打工,前几年是为了减轻负担,后来是女儿结婚后帮着带孩子。虽然我们结婚后是各自在各自的家生活,但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如果没有夫妻感情,不可能生活十多年,只是他对我感情破裂,我对他感情还是好的,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本,欲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及夫妻关系的事实;2、协议一份,欲证明原告生病被告不愿意回来照顾,被告同意原告找一个保姆照管原告;3、南华**心村委会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不回来照顾原告。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明材料无异议,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回家照管原告,但是经常回来看望原告。

被告针对答辩主张,未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

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1,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婚姻关系,予以采信;证明材料2、3,能证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对原告照管较少,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7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为减轻家庭负担被告外出务工,夫妻聚少离多。2012年,被告的女儿生小孩,被告到昆明照管至今。在此期间,原告生病住院,被告回来看望但并没有陪护,为此,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12月10日,原告以被告长期在外,对自己不照管,夫妻感情淡薄,遗弃原告为由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十多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由于被告长期在外,夫妻聚少离多,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只要被告回家共同生活,双方多沟通交流,多关心,多体贴,仍然是一个幸福的家庭。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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