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某某与张*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依据云南省楚**人民法院(2015)楚**一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被执行人张*补给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财产折价款360319.57元,并应承担执行费5304.79元,合计:365624.36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于2015年10月8日履行了40000元的给付义务后,其余款项未给付。因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理中,案件暂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执字第1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或有其他因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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