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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武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武*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武*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武*甲于1998年自由恋爱。2006年11月2日在双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共同生育长女武*乙、次女武*丙。婚后双方经常为小事吵架,2009年被告外出打工,对妻儿不管不顾,从未往家里寄过钱,孩子也是由我一人抚养。2013年8月因父亲生病,我回娘家照顾父亲,期间被告在微信上用言语威胁我,导致我不敢回家,双方分居二年。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长女武*乙由被告抚养,次女武*丙由我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武*丙年满18周岁止;3、夫妻共同财产中住房一套归被告所有,栽种有20亩核桃树双方分割;4、建房贷款8000元由被告偿还,各自所欠债务各自偿还;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武*甲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基本不属实。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共同生育了二个女儿,活泼可爱,特别懂事,现大女儿正读初三、二女儿读小学三年级,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二个孩子正是需要父母照顾、关爱的关键时期,原告不仅不给孩子照顾和母爱,反而提出离婚,孩子太可怜。虽然我们父女生活很清苦,但二个女儿非常要好,无法分开。2009年岳*约我一起到广西进行资本运作亏了本,期间我省吃俭用,尽力照顾家里;2013年8月岳父生病,我带着孩子前去看望,根本不存在对妻儿不管不顾、言语威胁原告的事实。婚后为家庭经济、生活琐事发生过吵闹是事实,但构不成离婚的理由,造成夫妻分居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性格不好,处人处事简单,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只好在外游荡所致。现孩子年幼,为了孩子,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尽一个母亲的责任。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法庭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双柏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份,欲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子女的情况。

3、彩*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复印件各1份,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复印件1份,欲证明原告身患疾病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针对其辩解,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武*甲于1998年自由恋爱。2000年1月6日生育长女武*乙。2006年11月2日,双方自愿到双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月8日生育次女武*丙。婚后双方为家庭生产、生活琐事时有吵闹。2009年为家庭经济收支问题,夫妻间产生了矛盾。2013年8月原告回娘家照看其父,期间被告带着孩子前往看望,后因原告患病在娘家生活至今,小孩一直由被告抚养。2015年9月25日,原告赵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武*甲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正确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本案中,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武*甲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了子女,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原、被告对家庭琐事处理不当、经济收支不够民主,双方沟通较少,被告对原告关心不够所致。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理解,互相关心,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为此,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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