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的抚养费1800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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