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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阙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阙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3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生育女孩黄*甲,2006年2月生育男孩黄*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差,因被告不务正业,随时嫖、赌、喝酒,不管家里的一切,原告确实无法忍耐,2013年8月26日已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后,被告没有改,反而变本加历,用嫖赌喝酒来度日,不管家里的一切。为此原告长期劝被告,长期吵闹,今年9月5日下午,被告说就等原告去法院告被告,与原告离婚,晚上12半被告又到其情妇家被原告抓到,请人劝说无效。9月11日晚被告就对原告行凶,殴打拖推把原告赶出家门,还说原告敢回去就杀原告,使原告不能回家。9月13日被告又偷了原告的身份证和储蓄卡。9月14日被告把家里全部的门都锁上,还说不让原告回去家吃住。原告与被告间已不存在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财产按2013年9月29日保证书中规定执行。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从来没有打过原告,原告经常找被告吵架,现在双方还没有离婚,女儿就不能读书,被告有权利管的,原告还骂儿子。原、被告是从今年7月8日那天起,原告所工作的学校组织去江边吃鱼,后来双方就开始吵了,7月7日晚,原告拿给被告300元钱,让被告去帮孩子立指路碑,后来原告回来就找被告吵架。后原告经常不回家,被告没有出去嫖过,酒没有在外面吃过,赌是原告逼被告的。双方关系不好,问题就出在原告去学校做饭。原告不在家,回来就说被告出去外面和别人睡了,还说被告偷钱,这些都是原告污骗的。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现在是为孩子而活,现在儿子和被告在着,但女儿书也不能读,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说被告去情妇家,那天晚上是因为被告去看水,结果原告就说被告去一个女人家。原告总是怀疑被告,但原告自己的行为本身就有问题。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原告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针对以上争议,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003年1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保证书一份,欲证明被告已前就做过保证,但是被告未按保证书上的履行。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认可,但保证书上被告只是打过麻将,也是原告逼我打的,这是双方的保证。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通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2003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生育女孩黄*甲,2006年2月生育男孩黄*乙。因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8月26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2015年8月11日,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夫妻关系紧张是因未能很好沟通和交流,缺乏信任,影响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和交流,彼此相互尊重和信任,及时化解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其夫妻感情会得到改善,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无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阙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阙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阙某某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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