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梅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梅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周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梅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暂无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7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