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杨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85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双柏县人民法院(2009)双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即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该给付的子女抚养费1485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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