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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于11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2月自由恋爱登记结婚,于1996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杨**。婚后经济状况一直不好,经常靠娘家贴补过日子。由于被告脾气不好,夫妻经常为一些家庭小事吵架,被告还不止一次打原告。2011年的一天因家庭小事吵架,被告打了原告,经过调解被告写了承诺书保证以后不再打原告,但2014年11月6日被告又再次打原告。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起诉,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杨**由原告抚养;3、家庭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原因是买房子时原告的母亲给原告十五万元买房子,房子欠款十万元由原告偿还;车子一辆归被告所有,车子欠款九万元由被告偿还;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是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特别是女儿杨**出生后,双方有了感情的结晶,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满。不可否认,我在2008年8月患病住院治疗以后,由于天天服药,导致情绪低落、心烦气躁,在家庭琐事夫妻发生争吵时,尤其遭到妻子辱骂时动粗,事后十分后悔,还望得到妻子的谅解,我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2本,欲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及夫妻关系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明材料无异议。

被告针对答辩主张,向法院提交南**民医院出院证,欲证明自己患病。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婚姻关系,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被告患病的事实,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1993年,原、被告自由恋爱,1996年1月1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6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儿杨**,大一学生。共同生活期间,因欠债较多,生活压力大,双方经常对此事发生吵闹。2008年8月被告被诊断为:脑梗塞、脑萎缩。之后,由于生病及药物原因使被告的脾气变得暴躁,经常与原告发生吵闹,吵闹时被告还曾动手打过原告,2014年11月6日,双方吵闹后被告动手打原告,导致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0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满一年为由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一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由于被告生病导致脾气变得暴躁经常与原告发生吵闹并殴打过原告,过错在被告。只要今后双方能各自注意改正自身的缺点尽释前嫌,仍然是一个幸福的家庭。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杨*甲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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