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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薛**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2年7月20日办理登记结婚,2003年1月30日生育女儿某某1。双方于2005年8月1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07年8月3日复婚,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由于离过一次婚,复婚后双方存在较大的隔阂,被告背着原告变卖家里的财产,天天打麻将,对原告及女儿毫无责任心,且被告与复婚前的其他女人牵扯不清,现双方已分居一年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女儿归原告抚养,由被告薛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薛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双方的认识、结婚、协议离婚、复婚、生育的情况符合,但原告所诉被告赌博、有外遇不属实,被告变卖部分家产是为了偿还投资养鸭场的欠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争吵是难免的,如双方没有感情就不会去复婚了,现在孩子还小,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2年7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1月30日生育一女薛某某1。2005年8月1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于2007年8月3日复婚,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复婚后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刘某某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薛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共同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共同抚养好子女,搞好家庭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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