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与文*铃离婚纠纷一案,(2015)永*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原告文*铃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至刘**年满18周岁时止,现2015年度抚养费1600元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永仁县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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