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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解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解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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