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解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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