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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黄**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XX与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2010年经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农历正月同居生活。2012年8月双方共同生育一个女孩黄XX,因病于2013年9月死亡。2014年7月16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1日生育一个男孩黄XXX。由于原告年轻不懂事就与被告同居生活,被告看原告不顺眼,双方无法沟通交流,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另外,被告不务正业,经常酗酒后打骂原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共同生育的男孩黄XXX由被告自行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X未出庭应诉。

原告赵XX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各自身份证复印件。欲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欲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户口册复印件。欲以证明家庭人员及子女基本情况。

被告黄X未出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查,原告赵XX提交的3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据效力。

根据庭审和原告赵XX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赵XX与被告黄X系同村人,2010年双方经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农历正月同居生活,双方同居时即与原告的老人和哥哥共同在一个家庭生活。2012年8月共同生育一个女孩黄XX,后因农药中毒于2013年9月死亡。2014年7月16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4年10月1日生育一个男孩黄XXX。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以及原告的哥哥(系哑巴)的管理问题方面,双方时有争吵。为此,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共同生育的男孩黄XXX由被告自行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XX与被告黄X1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已共同建立家庭,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应当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相对稳定,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共同维持好家庭的原则,同时,被告还必须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相互沟通和理解,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原告提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诉讼主张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定事由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当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XX与被告黄X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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